霍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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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霍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霍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霍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霍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了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临汾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20)》及其他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河流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水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 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月1日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

(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九号令)(2001年5月8日施行);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八)《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015年4月2日);

(九)《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农牧办〔2015〕21号,2015年8月12日);

(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十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山西省农业厅)

(十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订);

(十三)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晋农生态畜牧发〔2017〕2号);

(十四)《临汾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20年)》。

三、 划分类别

全市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1类禁养区、2类禁养区。

1类禁养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禁养区。

2类禁养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禁养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四、 划定对象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生猪出栏量500头及以上;蛋鸡存栏量10000羽及以上;肉鸡出栏量50000羽及以上;奶牛存栏量 100头及以上;肉牛出栏量50头及以上;肉羊出栏量300头及以上。

五、 划定方法

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划定各环境敏感区的1类禁养区和2类禁养区范围。主要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一) 饮用水源地

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划定为1类禁养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划定为2类禁养区。

(二) 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划定为1类禁养区。

(三)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城镇规划区内建成区划定为1类禁养区,未建成区划定为2类禁养区。

(四)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划定为1类禁养区;其他区域划定为2类禁养区。

(五)其他

主要河流及水库堤岸(有堤防的河道以河堤为界,无堤防的河道以设计洪水位为界)两侧400米陆域范围划定为2类禁养区。

六、 划定范围及结果

(一) 饮用水源地

1、主城区水源地、大张水源地

(1)1类禁养区

主城区水源地1类禁养区划定:以供水井为中心,以20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主城区水源地1类禁养区总面积为0.126km2。

大张水源地1类禁养区划定: 2#、3#的1类禁养区范围为以2#、3#井外接多边形为边界,向外径距离200.0m的多边形区域,面积为0.25km2;1#、5#井的1类禁养区范围为以1#、5#井为中心R=200m的圆形区域,面积分别为0.126km2。大张水源地1类禁养区总面积为0.502km2。

(2)2类禁养区

主城区水源地2类禁养区划定:以开采井为中心2000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2类禁养区面积约12.56km2 。

大张水源地2类禁养区划定:大致呈不规则分布,范围主要为大张镇北-勒壁村北-杨枣村东-贾村南-下乐坪村南-霍州市城区一线,由此圈定的2类禁养区总面积约33.68km2。

主城区、大张水源地2类禁养区去重合并后总面积约52.97km2。

2、白龙水源地

(1)1类禁养区

白龙水源地1类禁养区划定:以1#、2#井外接多边形为边界,向外径距离260.0m的多边形区域,面积为0.40km2;3#井的1级禁养区范围为以3#井为中心R=260m的圆形区域,面积为0.21 km2。白龙水源地1类禁养区总面积为0.61 km2。

(2)2类禁养区

由于白龙水源地不设二级保护区,所以,白龙水源地不设定2类禁养区。

3、陶唐峪集中式供水水源地

(1)1类禁养区

陶唐峪集中式供水水源供水井1类禁养区划定:以供水井为中心,R=200m的圆形区域,面积为0.1256 km2。

陶唐峪集中式供水水源截潜流水源1类禁养区划定:取水口上游2000m,宽度取沟谷宽度20m。面积为0.04 km2。

陶唐峪集中式供水水源地1类禁养区总面积为0.1656km2。

(2)2类禁养区

陶唐峪集中式供水水源供水井2类禁养区划定:陶唐峪集中式供水水源供水井不设定2级保护区,所以水源井不设定2类禁养区。

陶唐峪集中式供水水源截潜流水源2类禁养区划定:从1类禁养区的上游边界向上延伸1000m,宽度20m。面积为0.02km2。

陶唐峪集中式供水水源地2类禁养区总面积为0.02km2。

4、李曹镇集中式供水七里峪水源地

(1)1类禁养区

李曹镇集中式供水七里峪水源地1类禁养区划定:以供水井为中心,沿上游200m、下游50m、宽度100m的不规则多边形区域,面积为0.025km2。

(2)2类禁养区

李曹镇集中式供水七里峪水源地2类禁养区划定:以供水井为中心,接1类禁养区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1800m,下游接1类禁养区边界延伸100m,以供水井为中心左右各50m的不规则多边形区域,面积为0.19km2。

5、三教乡集中式饮用水马刨泉水源地

(1)1类禁养区

三教乡集中式饮用水马刨泉水源地1类禁养区划定:以供水井为中心,R=70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面积为0.0154km2。

(2)2类禁养区

三教乡集中式饮用水马刨泉水源地2类禁养区划定:以供水井为中心,R=450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面积为1.5232km2。

(二)自然保护区

霍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划定为1类禁养区,具体范围为:

东部边界:苍崖底-安泽沟-横岭山-牛心沟一线;

南部边界:大南坪林场-交山峪-桑林-磨儿沟-葫芦巴一线;

西部边界:红沙岭-王家沟-上安头-下安头-大岳山西麓一线。

北部边界:鬼门关-宽坪一线。

霍州市境内霍山自然保护区1类禁养区总面积约42.251km2。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1类禁养区

霍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划定为1类禁养区,根据霍州市建设现状,北中部向北部适当扩展,具体范围为:

东部边界:东环路。

南部边界:南环路-S70省道。

西部边界:108国道-白龙村西一线。

北部边界:朱杨庄村北部为界。

1类禁养区总面积21.37km2。

(2)2类禁养区

霍州市中心城区中期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区域划定为2类禁养区。具体范围为:西至汾河西侧山体沿线以东部分建设用地,北至工业路以南及什林(退沙)组团,南至沿山体纬六路以北以及辛置组团,东至霍州高铁站李曹组团。

2类禁养区总面积19.67km2。

(四)风景名胜区

七里峪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划定为1类禁养区,总面积为55.8km2。

(五)其他

1、郭庄泉域

郭庄泉域重点保护范围划定为1类禁养区,具体范围为:以汾河河谷为中心,北起什林大桥,南到团柏河口,东部以辛置-邢家泉-三孔窑-朱杨庄-什林镇为界,西部以申村韩家垣-上柏团-滩里-前庄-后白木沟-许村为界。

霍州郭庄泉域1类禁养区总面积60.73km2。

2、河流

(1)汾河

汾河河道边界两侧400米陆域范围划定为2类禁养区,总面积约24.48km2。

(2)南涧河

南涧河河道边界两侧400米陆域范围划定为2类禁养区,总面积约25.6km2。

(3)辛置河

辛置河河道边界两侧400米陆域范围划定为2类禁养区,总面积约13.6km2。

(4)西涧河

西涧河河道边界两侧400米陆域范围划定为2类禁养区,总面积约7.4km2。

七、划定结果

根据分区划定结果,结合边界条件,对重复区域进行合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共划定禁养区16个,面积248.7002km2,其中1类禁养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禁养区)7个,面积175.009km2;2类禁养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禁养区)9个,面积73.6912km2。

八、管理要求

(一)1类禁养区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由霍州市人民政府在底以前完成搬迁或关停。

(二)2类禁养区

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废物(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必需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污染物排放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的要求;

未实现畜禽养殖废物(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无害化处理、污染物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由霍州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三)禁养区划定

1、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

2、各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

3、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应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进行禁养区调整:

新增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省级及以上);

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省级及以上)保护区调整;

霍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调整。

4、在本次禁养区划定工作之前划定的禁养区,与本次划定结果不符的,以本次划定结果为准。

5、禁养区划定方案由霍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其它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除满足禁养区的管理要求外,还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市禁养区划定工作顺利完成,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发改、财政、住建、环保、农林、畜牧、水利、文物、旅游、公安、交通、公路、广电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协调、监督此次工作开展,确保划定工作合规合法。

(二)加大执法力度。组织协调环保、农林、畜牧、水利、文物、旅游、国土、住建、交通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污染环境的违法养殖行为,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短信、微信等媒介,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养殖企业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提高对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努力营造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和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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