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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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永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

《永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永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

永昌县人民政府

9月11日

永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促进全县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顺利推进我县畜禽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甘肃省环保厅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甘环发〔2016〕160号)、《金昌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金政发[2016]28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甘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化养殖场

2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3养殖规模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11号)的要求,确定我县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一)养殖场规模

1.养猪场:饲养基础母猪10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

2.奶牛养殖场:存栏奶牛100头以上。

3.肉牛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牛100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牛200头以上。

4.肉羊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羊2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

5.家禽养殖场:年存栏蛋鸡50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鸡10000只以上。

(二)养殖小区规模

养殖小区占地面积在10亩以上,入驻农户不少于5户

1.养羊小区:饲养繁殖母羊500只,或年出栏肉羊1500只。

2.养牛小区:饲养繁殖肉牛(奶牛)150头,或年出栏肉牛500头。

3.养猪小区:饲养基础母猪300头,或年育肥出栏生猪(包括提供种猪)3000头。

4.养鸡小区:饲养蛋鸡2万羽,或年出栏肉鸡5万羽。

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折算为猪或鸡,参照标准执行。

4划定范围

4.1禁养区

4.1.1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

永昌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永昌县共有14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其一级保护区总面积10.9225平方公里,包括金昌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9.61平方公里,永昌县东大河渠首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0.13平方公里,永昌县备用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0.59平方公里,水源镇胜利水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0.046平方公里,水源镇龚家堡供水站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面积0.015平方公里,水源镇给排水所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面积0.041平方公里,朱王堡镇梅北供水站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面积0.042平方公里,朱王堡镇街区供水站水源地一级保护区0.037平方公里,朱王堡镇清河水管处水源地一级保护区0.326平方公里,红山窑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水源井一级保护区面积0.0064平方公里,2#水源井一级保护区面积0.0064平方公里,王信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0.0064平方公里,双磨街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供水井一级保护区面积0.0144平方公里,2#供水井一级保护区面积0.0144平方公里,新城子镇南湾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0.0196平方公里,马营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0.0179平方公里。

4.1.2自然保护区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大河自然保护站,面积约345.6平方公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永昌县涉及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4.1.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卫生区域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县城规划区、河西堡镇镇区范围划定为禁养区。县城规划区范围面积13.7924平方公里,河西堡镇镇区范围面积10.4386平方公里。

4.2限养区

永昌县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划定为限养区。永昌县共有14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其二级保护区总面积面积136.7513平方公里,包括金昌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面积96.23平方公里,永昌县东大河渠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面积5.81平方公里,永昌县备用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9.79平方公里,水源镇胜利水厂水源地二级保护区4.556平方公里,水源镇龚家堡供水站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面积1.447平方公里,水源镇给排水所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面积4.051平方公里,朱王堡镇梅北供水站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面积4.19平方公里,朱王堡镇街区供水站水源地二级保护区3.601平方公里,朱王堡镇清河水管处水源地二级保护区3.265平方公里,红山窑乡红山窑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面积0.9411平方公里,王信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面积0.6400平方公里,双磨街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面积1.8382平方公里,新城子镇南湾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面积0.1960平方公里,马营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面积0.1960平方公里。

禁养区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提出修改意见,报市环保部门和市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根据环保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开展工作。

5环境管理要求

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规定,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5.1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底前必须完成关闭或搬迁工作。在限养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限制养殖种类和养殖规模;已有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不得擅自扩大畜禽养殖规模,变更养殖种类。

5.2各乡镇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谋划、合理布局,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和限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

5.3县发改、住建、国土、林业、环保、农牧等部门在立项、规划、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县环保、畜牧等部门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监督管理,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6保障措施

6.1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指派专人负责,确保划定及整治工作切实可行、依法合规,按时完成划定及整治工作。

6.2强化环境监管。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6.3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媒介,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养殖场建设等有关政策规定,提高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认识,增强全民环保意识,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等造成水质、环境等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予以公开曝光。

6.4加大考核力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辖区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建立严格考核奖惩机制,加强督导检查,切实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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