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1-12 编辑:Bert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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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印发芜湖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83号)精神,扎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种养结合循环治理为主推模式,以商品有机肥生产使用为着力点,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为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的芜湖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到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8%以上;到2019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6%以上;到 2020年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成为畜禽养殖环节中常态化的生产方式,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南陵县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二、主要路径

(一)优化调整产业布局。根据本区域范围环境保护要求和土地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区域内适宜养殖规模。稳定家禽生产,适当提高草食畜禽比重,调减水网地区生猪养殖总量。突出圩猪、五华鸡等特色品种和区域优势。限养区内的环境可承载区域,新建养殖场(户)必须拆一建一。宜养区内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强化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不符合养殖规划的一律不允许新建、改扩建,不符合养殖规划的场(户)原则上不得享受各级财政的奖励补助。(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主推种养结合循环治理模式。发挥现有典型的示范作用,按照就近就地利用原则,主推种养结合自我消纳的生态小循环、生态中循环粪污治理模式。异位发酵床、立页增氧发酵等模式也是可推广的实用高效粪污治理模式。在养殖密集区域,鼓励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全量收集处理,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每一个畜禽规模养殖场确定一种治污模式,制定一套消纳粪污方案,对表销账,强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探索有机肥生产使用补贴新机制。鼓励以当地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生产企业申报办理肥料登记证。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使用补贴制度。重点抓好花卉、蔬菜、水果生产企业(大户)使用有机肥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开展市级示范牧场创建活动。研究制定市级生态牧场标准,开展以种养结合循环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市级生态牧场创建活动。在生态牧场的基础上,按“规范、生态、美丽”内涵要求,制定更高标准,引导开展美丽牧场创建活动,每年创建美丽牧场5家。切实发挥市级生态牧场、美丽牧场示范带动作用,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强化无害化处理属地管理责任和规模养殖场(户)、屠宰厂等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规模养殖场(户)、屠宰厂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规定。鼓励建设区域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底,无为县、芜湖县完成区域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加快推广清洁饲养技术。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自动喂料、自动饮水、环境控制等现代化装备,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加强规模养殖场精细化管理,推行标准化、规范化饲养,推广散装饲料和精准配方,提高饲料转化效率。落实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监管

(一)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各县、区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要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完备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装备,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有条件的要突出养分综合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畜禽规模养殖场,由环保部门予以处罚。(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强化畜禽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畜禽规模养殖场要完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实施种养结合消纳粪污模式等,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市级美丽牧场、生态牧场以及省部级畜禽规模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带头落实,切实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建立养殖污染监管制度。正确运用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管理平台。强化有机肥产品的监督,加强有机肥产品及原料的认证。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法严格监管。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将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县、区农业部门和环保部门要编制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名录,制定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治理清单,明确年度任务,实施分类指导,按照“一场一策、限期完成、验收销账”的监管方式,确保所有在册畜禽规模养殖场按期按质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县、区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统筹畜产品供给和畜禽粪污治理,落实“菜篮子”县、区长负责制。市农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跟踪评估,并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财政等政策支持。落实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政策。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实施有机肥生产、使用补贴制度。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投入和资金整合力度,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有机肥厂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县、区政府利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发改委(物价局)、芜湖供电公司等,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是实现水污染防治目标的举措之一。各县、区要制定绩效考评办法,以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有机肥还田利用等指标为重点,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纳入县区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政府督查室,各县、区人民政府)

附件:具体任务分解表

2月11日

具体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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