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99号(全文)

时间:2024-01-12 编辑:Aaron
默认
特大
宋体
黑体
雅黑
楷体

为认真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全文)

本预案所称粮食,指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

第一条 执行区域和时间:(1)小麦预案执行区域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执行时间为当年6月1日至9月30日;(2)早籼稻预案执行区域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执行时间为当年8月1日至9月30日;(3)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预案执行区域和时间为: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末。其他省(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二条 在第一条规定的执行区域和时间内,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价格、农业、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集团公司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在省(区)内符合条件的相关地区启动预案。

启动预案地区,当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要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第三条 执行本预案收购的粮食,应为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四等及以下的粮食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小麦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GB1351)执行,稻谷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GB1350)执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指标的小麦和稻谷,由各地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的要求组织收购处置;有关费用从本省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并列入省级预算解决。

第四条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三等标准品粮食的到库价。具体价格水平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收购价格为准,相邻等级之间的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非标准品粮食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中储粮集团公司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作为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中粮、中国供销、中化、农垦集团受中储粮集团公司委托,有关省份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和地方骨干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受中储粮直属企业委托,按规定参与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

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各类粮食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粮食收购资格。(2)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3)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29890)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机械通风设备、烘干设备、检化验设备(含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快检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4)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相关设备齐备完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无重大消防隐患。(5)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较高管理水平,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6)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具体条件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根据当地实际细化。

第六条 中储粮集团公司组织指导有关分公司与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会商,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委托收储库点,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在收购启动前将当地所有委托收储库点名称(与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名称一致)、收储点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要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每个县内委托收储库点可利用仓容总量或收储能力,应与当地最低收购价粮食预计收购量相衔接。确定收储库点的单位,对其确定的收储库点收储最低收购价粮食的监管、验收、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的风险等负责。

执行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名单确定后,由确定收储库点的单位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对委托收储库点储存的粮食进行逐仓清点登记,核实查验空仓,锁定拟收储货位。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组织中储粮直属企业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托收购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本预案有关规定。为防范履约风险,委托收储合同中可作出如下约定:地方国有粮食委托收储库点,按照20元/吨标准向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不能足额交纳的也可从收购费用中抵交;中粮、中国供销、中化集团等中央企业、省级大型国有粮食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可免交履约保证金,但企业总部要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非国有粮食企业向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提供相应的抵押或担保。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将收取的保证金存入农业发展银行专户,待贷款本息结清后退还保证金本息。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和委托收购合同开展收购活动。委托收购合同和空仓验收情况,报当地粮食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备查。

第七条 政策执行过程中,符合资格条件的委托收储库点全部启动后,出现仓容及收储能力不足或委托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应及时通过安排县内集并等方式解决。仓容仍不能满足收储需要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有关规定,可租仓收储最低收购价粮食。按照租赁方式确定的库点,在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等环节,均不得改变租赁性质。租赁双方要签订仓储设施租赁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收储视同承租企业本库收储最低收购价粮食,须由承租企业开具收购发票、兑付粮款,并安排足够人员负责收购、保管,对收储的粮食和租赁设施进行封闭管理,承租企业对粮食数量、质量、粮款兑付、库存管理、销售出库、储粮安全等承担全部直接责任。企业租赁仓容的资格审核、确认流程、管理规定、责任划分等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规定执行。

采取上述措施后,仓容仍然不足,需搭建简易储粮设施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研究测算本省(区)预计搭建总量,经中储粮集团公司审核并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实施。搭建的简易储粮设施应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简易仓囤储粮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消防规定。为保证收储粮食储存安全,降低损耗,保证品质,一般情况下南方稻谷不采用简易设施储存。

第八条 中储粮集团公司组织指导有关分公司按照本预案规定,在预案启动区域组织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及时挂牌收购,并做好库存管理等工作。中储粮集团公司要组织指导有关分公司建立定期巡查制度,逐级落实责任。按本预案规定确定的收储库点,在具体开展收购工作时,须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本预案第三条规定要求的粮食;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粮食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要依据农民交粮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储粮集团公司统一提供的规范收购凭证样式,当场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妥善保存备查,不得篡改、伪造收购凭证;要积极创造条件,对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粮食做到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

第九条 委托收储库点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承贷,并根据收购情况和入库进度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售粮者。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保证收购资金供应。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市(地)区域,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指定该区域内具有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收储企业接受委托并承贷;收购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管理。

第十条 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费用、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及销售盈亏负担等事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203号)、《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临时收储和最低收购价粮食保管费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7〕1号)执行。中储粮公司要自粮食入库当月起,按季足额将补贴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

    Copyright 2017-2025 ke82.com 版权所有 粤ICP备16016615号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免责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