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每户贷款额度5-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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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农专发〔2019〕7号

《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每户贷款额度5-10万元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局、扶贫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浙委发〔2018〕41号)精神,进一步加大金融扶贫力度,在全省全面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制度,现将《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原浙江银监局代章)

2019年1月3日

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扶贫力度,促进低收入农户加快发展增收,根据《中国银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和《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是以全省低收入农户为对象,以各级财政扶贫资金为支持,以帮助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为目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为贷款对象提供小额信贷服务。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范围为全省已认定低收入农户的所有县(市、区)。淳安县等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和黄岩区、婺城区、兰溪市要根据实际需要,视财力可能适当增加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扩大小额信贷规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共同负责全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指导。

第五条 各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扶贫部门。引导低收入农户转变观念、发展生产、自主创业,重点发展短、平、快的种、养、加等项目,做好项目的指导与咨询工作;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贷款贴息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协助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贷款贴息额度的认定、农户信用评定和到期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做好扶贫小额信贷每月数据上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工作;加强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宣传,总结有效做法,加大交流推广力度。

(二)财政部门。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配合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额度的审定工作。

(三)人民银行。负责运用扶贫再贷款加大对扶贫小额信贷的支持。负责对扶贫小额信贷等业务的政策指导和管理,做好与扶贫、银保监等部门的信息对接共享,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估考核工作。

(四)银监部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包干服务”制度,推动扶贫小额信贷精准合规发放,加强信贷风险防范。针对监测发现的贷款户数异常波动、贷款逾期以及政策落实不到位、违法违规等问题,会同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扶贫部门定期通报、限期整改,并将动态监测情况和整改情况作为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贷款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贷款对象。申请扶贫小额贷款的对象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贷款对象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选择合适的生产经营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和不良行为记录。低收入农户退出建档立卡范围后,其原有扶贫贷款在到期前可继续享受扶贫贷款贴息支持,以促进其稳定增收。

第七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贷款对象开展特色农业(含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休闲旅游业、电子商务业等生产经营项目。

第八条 贷款方式。对经评定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扶贫小额信贷扶持对象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一般采用信用发放,一次授信,随用随贷,随时归还,循环使用。

第九条 授信额度和贷款额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扶贫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免抵押、免担保的小额贷款授信额度,一般每户5-10万元。扶持对象可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贷款金额。

第十条 贷款期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扶贫小额信贷对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与贷款对象合理约定贷款额度使用期限,贷款授信期限一般控制在5年以内。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扶贫小额信贷执行基准利率,按规定落实相关优惠利率政策。

第十二条 加强贷款管理。扶贫小额信贷实行户贷户用。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放贷后续管理,发现超范围使用的情况要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未贴息的不得予以贴息,已贴息的应立即整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续贷方式,支持低收入农户融资周转无缝对接。

第十三条 加强风险管理。各地应按照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各地应根据实际需要,从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风险补偿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财政、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十四条 区别对待逾期和不良贷款。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低收入农户,扶贫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调办理贷款展期。对确已发生的贷款损失,应按规定及时启动风险补偿机制,按约定比例分担损失。

第四章 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对淳安县等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和黄岩区、婺城区、兰溪市贷款期限和授信额度内的扶贫小额贷款按3%年利率予以贴息补助。计算公式为:

贴息金额=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本金×3%÷360×实际天数

单个农户每年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扶贫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在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未办理展期的贷款逾期部分不得享受贴息。

第十七条 贴息资金一般每年兑现一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增加结算频次或实时兑现。

第十八条 每次兑现时,由县级放贷金融机构将本结算期内的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核表和贷款实施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2)报送县(市、区)扶贫和财政部门。县级放贷金融机构对扶贫小额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县(市、区)扶贫办汇总审核贴息资金发放清单,并按规定公示后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复核,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相关县级放贷金融机构。

县(市、区)扶贫办按照要求将贴息资金发放和放贷金额等相关信息,报经县级扶贫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县(市、区)财政局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办〔2018〕24号)要求,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

县级放贷金融机构根据审定的贴息资金发放清单,在收到补助资金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扶持对象。

第十九条 年度省补助资金低于当年贴息需求的,差额部分可从下一年度省补助资金安排,市县财政也可视财力可能适当安排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每年年底,县(市、区)扶贫办会同当地财政、人行、银保监等部门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项目自查工作,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项目完成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和浙江银保监局。

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可组织对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管理资金,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省扶贫办省农办 省财政厅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省农信联社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扶贫办〔2014〕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核表

2.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实施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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