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法治化的提案答复

时间:2024-01-12 编辑:曼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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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汉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法治化的提案收悉。经商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农业农村部关于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法治化的提案答复

一、关于尽快推进农田建设立法工作

正如您在提案中指出的那样,高标准农田建设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的关键举措,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安全的“压舱石”。我国尚没有与农田建设相关的专门法律法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组织实施,目前,推进农田建设主要面临以下困难:一是地方建设责任落实难。由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大、周期长、任务量艰巨,地方普遍积极性不高,任务安排有困难。二是财政投入保障不足。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工程、农艺等,建设内容繁多,现有投资标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没有建立起稳定的财政投入长效保障机制,需要法律来落实相关投入责任。三是存在重建轻管问题。农田工程“三分靠建、七分靠管”,但地方普遍重建设、轻管护,不能有效落实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效益充分发挥,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四是监管手段待强化。部分耕地存在抛荒撂荒、非粮化问题,主要是缺乏足够的监管手段和有力的制约措施,难以保证“良田粮用”,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约束。

综合各方面情况看,为确保完成中央明确的目标任务,且到2035年,实现全国高标准农田保有量进一步提高,有必要推动农田建设立法,以建立有效机制,压实各方责任。近两年,我部开展了关于农田建设立法的前期理论研究工作,并着手起草《农田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我部成立《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部长任组长。目前,已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讨论修改《条例》草案,并征求了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意见,农田建设立法已有较好基础。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推进农田建设立法进程,明确农田建设相关主体权责,规范农田建设“建、管、用”,指导各主体作为,约束各主体行为,激励各主体多为,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和农田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法制化,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农业农村部关于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法治化的提案答复

二、关于实行建设用地计划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挂钩机制

长期以来,我部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自然资源部强化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不断加强规划和计划管控,从严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计划指标,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从严控制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对各地科学合理的建设用地需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一般是区分轻重缓急予以保障。因此,现阶段暂不适宜简单地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与高标准建设指标进行挂钩。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不断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三、关于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建设用地复垦置换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规定,从2005年开始,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对农村腾退的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在保证农村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将节约的建设用地调剂到城镇使用,获得的收益返还项目区农村,用于改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通过实施增减挂钩政策,优化了城乡用地结构布局,保护了耕地,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201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提出“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充分发挥其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因此,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在符合规划且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将农村原有建设用地复垦成高标准农田,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可按规定纳入增减挂钩调剂用于城镇建设,获得的收益返还项目区农村,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落实好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的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等政策。

农业农村部关于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法治化的提案答复

四、关于实行统一的耕地质量评价体系

目前,我部和自然资源部各有一套耕地质量评价体系国家标准,评价的目的、方法、结果和应用都存在较大差异。自然资源部门立足资源能力调查,通过对气候生产潜力进行土地条件、利用条件修正后得到的耕地产能来划分耕地等别,主要服务于耕地占补平衡等耕地管理工作;我部则从农业生产角度出发,结合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等因素,按照耕地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划分等级。对于您提出的两套评价体系存在重复评价、影响耕地质量管理等问题,我部与自然资源部高度重视,为尽可能减少或杜绝地方重复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地评价耕地质量,正在积极研究改进耕地质量评价方法,力争实现两套体系的融合。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推动两套评价体系融合工作,并结合国土“三调”工作做好全国耕地质量评定。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

010-5919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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