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玉米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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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兵团玉米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师市农业农村局(不发十一、十三、十四师):

为加强兵团玉米种子生产基地管理,推进兵团玉米制种产业的发展,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新疆兵团玉米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兵团玉米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

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28日

《新疆兵团玉米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

附件

新疆兵团玉米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兵团玉米种子生产基地管理,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打造国家级玉米种子生产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米种子生产基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土地相对集中,土、肥、水、气、光照、温度等条件适宜种子生产;无检疫性病虫害;隔离条件达到标准,适宜制种。

第三条 在兵团辖区内建立玉米种子生产基地及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玉米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兵团、师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科学规划布局,增加财政投入,改善基础设施。鼓励发展农工制种合作组织,引导、支持种子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不得违法设定种子生产基地准入条件。

第二章 生产基地管理

第五条 兵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条件、市场、生产需求和各师市申报等情况制定兵团玉米种子生产基地规划。对师市国家县级玉米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新疆兵团玉米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

第六条 师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玉米种子生产基地的监督管理,建立种子生产企业评估制度和诚信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名录,供职工或农工制种合作组织自主选择种子企业,种子企业自主选择基地团场职工制种户。诚信档案应当包括身份记录、基本信息、经营状况、种子质量、种子转基因成分检测结果、服务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奖惩及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 师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种子生产关键时期对种子生产田进行田间质量检查,田间抽检结果作为诚信档案评估的依据。

第八条 团场经发办要在播种前,对制种企业提供的亲本种子每个组合,按照国家有关转基因检测要求进行100%转基因成分检测,确认合格后方能播种。

第九条 种子生产企业委托制种合作组织或者职工生产玉米种子的,应当签订种子生产合同,并报种子生产所在地团场经发办备案。

第十条 制种职工或制种合作组织应当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种子,并按合同约定交售种子。对不按照技术规程操作,经检验不合格的种子,种子生产企业有权拒绝收购,造成的损失由制种职工或制种合作组织承担。禁止非合同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与制种农户恶意串通,私留或倒卖亲本(原种)和按合同约定生产的种子。

第三章 玉米种子生产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玉米种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种子法》的要求提供相应资质材料到当地师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方可开展种子生产。

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生产品种的真实性和非转基因承诺书等材料。

第十二条 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加强对制种职工的培训和生产技术指导,对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的种子,应当履行合同,及时收购付款;因亲本(原种)种子质量、品种不适或技术指导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种子生产企业承担。

外来亲本(原种)种子在兵团种子基地进行繁殖,必须按照植物检疫规定实施检疫。

《新疆兵团玉米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

第四章 转基因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 兵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玉米制种基地的转基因安全监管,师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进入本辖区进行种子生产的企业进行转基因安全监管,要求制种企业提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亲本转基因检测报告和制种亲本种子样品,经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种子生产。

第十四条 玉米种子生产合同中应含有生产种子非转基因安全承诺和非侵权套牌承诺。未签订生产合同和未经转基因检测的亲本组合,制种职工或制种合作组织一律不得安排生产。

第十五条 团场经发办在种子生产季节应当按照本辖区玉米制种面积的100%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师(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种子生产季节按照制种组合的50%以上进行转基因成分抽检(去雄前);兵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玉米制种基地的转基因安全成分监督抽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非合同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与制种职工恶意串通,私留、倒卖亲本(原种)或合同约定种子的,由师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种子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玉米种子生产未备案或未按照备案内容生产种子的,由师(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七条、八十条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在基地抽查中查出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依据《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罚。种子生产企业(个人)按照制种合同约定赔偿制种职工损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制种企业或个人将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兵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12月26日印发的《新疆兵团玉米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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