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1-12 编辑:Abbo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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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5]2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环保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环保局: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以下简称禁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综合利用水平有所提高,露天焚烧火点数明显减少。但是,由于全社会对秸秆焚烧危害性认识不足,秸秆综合利用激励政策不到位,部分地区秸秆露天焚烧现象仍屡屡发生,导致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甚至引发火灾,危及交通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为了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利用、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加大秸秆禁烧力度,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职责,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促进农民增收、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20年,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秸秆焚烧火点数或过火面积较2016年下降5%,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基本消除露天焚烧秸秆现象。

二、推动产业化发展,拓宽秸秆利用渠道

(三)完善高效收集体系。各地要根据当地农用地分布情况、种植制度、秸秆产生和利用现状,鼓励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购买农作物收获机械时,配备秸秆粉碎还田或捡拾打捆设备,完善激励措施,健全服务网络,开展秸秆还田、收储服务。要加强收获作业技术指导,推行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和留茬高度等标准,促进秸秆就地还田或应收尽收。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四)建立专业化储运网络。各地要积极扶持秸秆收储运服务组织发展,建立规范的秸秆储存场所,促进秸秆后续利用。各地应出台方便秸秆运输的政策措施,提高秸秆运输效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组建专业化秸秆收储运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秸秆收集和利用,逐步形成商品化秸秆收储和供应能力,实现秸秆收储运的专业化和市场化。

(五)提高秸秆农用水平。各地要按照种养结合、农业优先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秸秆还田力度,大力推广秸秆生物炭还田改土技术,积极开展秸秆-牲畜养殖-能源化利用-沼肥还田、秸秆-沼气-沼肥还田等循环利用,加大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快速腐熟还田力度,鼓励畜禽养殖场(户)和小区、饲料企业利用秸秆生产优质饲料,引导秸秆基料食用菌规模化生产。开展农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探索秸秆综合利用方式的合理搭配和有机耦合模式,推动区域秸秆全量利用。

(六)拓宽综合利用渠道。各地要做好统筹规划,坚持市场化的发展方向,在政策、资金和技术上给予支持,通过建立利益导向机制,支持秸秆代木、纤维原料、清洁制浆、生物质能、商品有机肥等新技术的产业化发展,完善配套产业及下游产品开发,延伸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在秸秆产生量大且难以利用的地区,应根据秸秆资源量和分布特点,科学规划秸秆热电联产以及循环流化床、水冷振动炉排等直燃发电厂,秸秆发电优先上网且不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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