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操作规程(最新)

时间:2024-01-12 12:59:29 编辑:Geo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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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操作规程》近日发布,对于南海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作出详细指引,具体分为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等情形。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操作规程(2019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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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登记

首次登记是指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办理首次登记的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特殊情形另需按本规程相关条款补充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宗地红线图(含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

4、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含房屋调查表)、房屋平面图;

5、若不动产地址已经发生变更,需提供地址变更证明文件;

6、用地批准文件(含《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共有证);

7、房屋符合报建验收材料(含《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意见表》)。

申办流程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镇(街道)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镇(街道)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行政审批承诺时限内完成公告、登簿、缮证、发证工作。

首次登记适用于以下情形:

1、房屋新建的首次登记

申请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先按《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已有土地使用证的除外),完成报建验收后,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2、房屋改建、扩建(仅有土地使用证)的首次登记

申请人申请农村住宅改建、扩建的,不涉及用地红线发生改变的,按相关规定完成报建验收后,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涉及用地红线发生改变的先按《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完成报建验收后,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其中,涉及用地红线发生改变的改建、扩建,基本材料6的用地批准文件(含《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需同时提供。

3、房屋迁建的首次登记

申请人申请农村住宅迁建的,先按《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完成报建验收,并注销原不动产权证书后,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4、历史建成的首次登记

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房屋,房屋至今无改建、扩建,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符合“历史建成”情形的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确权后,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登记时附记部分应注明“属历史建成,宗地面积根据历史建成的房屋实际用地面积登记”。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历史遗留宅基地确权方式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附记部分还应注明“使用权人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扩建、迁建”。

除基本材料1-5外,需补充以下材料:

1、《南海区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审查表(历史建成)》;

2、房屋符合报建验收材料(含《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意见表》)(若无法提供的,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5、未批先建的首次登记

1987年1月1日至2月26日期间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建成房屋的宅基地,符合“未批先建”情形的已按照《佛山市南海区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后,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登记时只登记合规面积(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超出部分在附记部分注明:

“属未批先建,实际用地面积:平方米,超占面积:平方米,缴纳宅基地超标使用费金额:元。实际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超建面积:平方米,缴纳违建处罚金金额元”。

6、批少用多的首次登记

1987年1月1日至2月26日期间只办理部分土地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建成房屋的宅基地,符合“批少用多”情形的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后,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登记时只登记合规面积(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或原批准面积),超出部分在附记部分注明:

“属批少用多,实际用地面积:平方米,超占面积:平方米,缴纳宅基地超标使用费金额:元。实际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超建面积:平方米,缴纳违建处罚金金额元”。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附记部分还应注明“使用权人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扩建、迁建”。

其中,基本材料6的用地批准文件(含《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需同时提供。

7、两证不全的首次登记

1987年1月1日至2月26日期间宅基地范围内已建成房屋的,申请人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且无超占行为的,可以土地使用证为依据,按本规定申请补办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并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1987年1月1日至2月26日期间宅基地范围内已建成房屋的,申请人只登记房屋所有权且无改建、扩建行为的,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为依据,按本规定申请补办宅基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按房屋实测基底形状、面积出具宗地红线图,土地使用权性质为拨用农村宅基地,仅需提交基本材料1-6。

转移登记

宅基地或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因转让、互换、继承、赠与、析产等方式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转移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共有证);

5、宗地红线图(若需重新权籍调查的,需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

6、房屋平面图(若需重新权籍调查的,需提供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含测绘报告、房屋调查表));

7、《契税完(免)税或不征税凭证》。

申办流程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镇(街道)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镇(街道)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有必要时需现场勘测),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行政审批承诺时限内完成登簿、缮证、发证工作(有必要时需公告)。

转移登记适用于以下情形:

1、转让转移登记

村(居)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其地上房屋(房地均已登记)转让而发生转移的,受让人为本村(居)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属于农村宅基地权益资格名录库成员的,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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